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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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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機關:財政局
法源依據:
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6條第6款
使用年限:
3年,不得續約
資格限制:
1.法人
2.自然人
3.人民團體
房地使用費:
無須負擔
自行負擔:
修繕費、水電費、瓦斯費、使用管理清潔費、公共管理費、地價稅、房屋稅、其他法定稅捐及必要保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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