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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機關:文化局
辦理目的:
強化本市老房子保存活化與再利用,加速文化資產修復效率。
使用年限:
修復與使用契約分開,取得使用許可次日起9年,不得續約。
資格限制:
為公司、學校、合法立案之法人、團體、自然人或建築師事務所等。
使用用途:
鼓勵多元使用或利用。
使用費:
修復及管理維護期間不收費;實際修復工程金額及日常管理維護可申請使用費減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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