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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機關:文化局
法源依據:
1.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
2.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響空間申請作業要點
使用年限:
3年,最多得續約2次
資格限制:
從事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創作活動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
使用用途:
提供藝文團體及工作者排練、創作、辦公使用
使用費:
依申請單位財務條件,最低不得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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